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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1-28 13:41:0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西安石油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科学技术秘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原则:

(一)既要保障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二)确保学校重要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有控制地放宽学校一般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关系学校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学校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影响和削弱学校技术的竞争能力;

(二)影响学校技术在国内外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学校技术的独有性;

(四)损害学校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三章 密级确定、变更及解密

第四条 学校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及 其相关技术资料的秘密密级,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承担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技项目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按技 术合同的要求进行;由学校作为甲方的横向科技项目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由科技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五条  科技处按照职责管理全校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院(系)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和保密人员,对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责。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教职工都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泄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涉密成果的研究人员和其他知情者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泄露其掌握的科技秘密;离退休的科技人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单独从事或与外单位合作从事学校确定为秘密的、正在研究的课题或研制产品,并负有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涉密事项的处理,按照涉密事项责任人、涉密事项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逐级上报的程序处理,最后由学校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审批,所涉及的人员和各级领导都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一旦泄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涉密人员在调离之前须与学校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科学技术秘密涉密事项,由科技处根据不同的保密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表格进行审批。

    第十条 科技处每年配合学校保密委员会定期对涉密的科技项目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及相关人员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